(1) 通过初审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参加高考,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安排、要求以及公布的高校专项分省分专业计划,填报相应批次高考志愿。未按照要求填报的考生,将不再享有学校高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
(2) 学校按照招生计划,依据考生高考成绩(含全国性政策加分)择优录取。录取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以下要求: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及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须达到该省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最低录取控制线线上30分,高考总分非750分制省份按比例折算;
其他省份考生,须达到学校在该省同科类模拟投档线线下40分,且不低于同科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本科批次省份,按该省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最低录取控制线执行。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该省第一批本科招生所有高校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3)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分配,考生均须服从专业志愿调剂。
(4) 考生须符合报考专业的选考科目或科类要求。
(5) 考生报考学校外语类专业均须参加各省级招生机构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未组织口试的省份除外),广西考生高考外语口试须达到A等级。
(6) 考生体检结论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专业的相关要求。
(7) 如生源不足,本计划不再征求志愿或降分录取。录取名单于8月下旬在学校招生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