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川传媒学院招生章程

王景行老师
原创
2024-05-31 17:13: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四川传媒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四川传媒学院

2.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办学)

3.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学院街67号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录取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处,负责实施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根据办学综合条件以及政策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的制定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预留计划为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解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学校可依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原则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校招生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十一条我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降分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二条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英汉双语播音)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须达到100分(满分150分)及以上。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电影学、艺术管理、影视技术等艺术类专业不再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

第十四条学校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我校在录取时,艺体类和普通类专业均根据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同分考生按照考生的位次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我校航空类专科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考生,因专业特点和行业要求,建议考生志愿填报时参照以下条件:

1.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身材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

2.身高要求:女生身高要求163cm-175cm;男生身高要求173cm-185cm;

3.体重要求: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10%

4.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视,矫正视力1.0以上;

5.面部、颈部、胳膊、手部、腿部无明显疤痕或印记,肤色好,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6.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英文发音基本准确,听力不低于5米;

7.行走正常无明显的O型腿、X型腿;

8.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9.无严重违纪史,无犯罪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传媒学院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报到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我校人才培养的需求,部分专业在招生中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学生毕业时颁发的毕业证书不显示招考方向,只显示招生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十四条报考我校影视摄影与制作(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读其他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六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我校具印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由我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传媒学院。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校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渠道。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联系方式:

电话:028-87953006、87953008

传真:028-87907888

网址:http://www.scmc.edu.cn

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SUMC-CHN

第三十条招生章程由四川传媒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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