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已公布|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4招生政策

王景行老师
原创
2024-07-01 17:11:37

随着2024年高考的临近,广大考生和家长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便是各高校的招生政策信息。近日,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公布了2024年招生章程。本文将为各位参考生详细解析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详细内容,帮助各位考生了解招生变化及招生政策。

2024年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公布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选拔人才的基础性文件,规定了招生的基本条件、程序、标准和办法,各位考生在报考院校之前,一定要仔细了解阅读相关招生章程内容。以下是2024年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详细内容,各位考生可以查阅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普通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ChongQing Industry & Trade Polytechnic)。

第四条 学校成立时间: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设立,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2606

第六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以高职专科教育为主,兼有成人专科等继续教育。

第七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108号。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组织机构:学校设立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院(系)主任、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副校长任副主任委员。

第九条 常设机构: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监督机构:学校设立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任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组长。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重庆市“双高计划”立项建设单位、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重庆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固定资产5.52亿元,教学实训仪器设备总值1.28亿元,有9个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151个校内实训室,在校生约1.36万人,馆藏图书195万册(含电子图书)。

第十二条 教学情况:学校对接成渝双城经济圈、长江经济带,特别是重庆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设有智能制造学院、人工智能学院、财经学院、健康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车辆工程学院、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曙光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学部等11个教学机构,开办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大数据技术与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大数据与会计、药品生产技术、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学前教育等49个专业,专业覆盖了装备、汽车、信息、电子、医药、建筑、材料、财会、服务、轻工等产业和教育事业。专业中有国家骨干专业2个、重庆市骨干专业5个、重庆市示范专业4个、重庆双基地专业3个、重庆市优质专业群4个。学校现有专任教师393人,其中,高级职称的教师115人、占比29.26%,博士硕士185人、占比47.07%,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4人、全国技术产品文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1人、巴渝青年学者1人、重庆市教书育人楷模1人、重庆市中青年骨干教师4人、重庆市教学团队1个;还建立了一支由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组成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四章  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学制、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及范围:学校2024年面向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甘肃省、福建省、江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全国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2024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高中(同等学力)毕业生。

第十五条 学制:学校所有专业学制均为三年。

第十六条 学历证书颁发: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录取规则、办法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参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网上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九条 录取顺序: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及投档顺序,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相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认可各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专业确定办法:

1.专业平行志愿模式:按照投档专业确定录取专业。

2.院校平行志愿模式、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模式:专业志愿优先,优先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调剂志愿为最后志愿,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3.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调档比例及录取查询:调档比例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考生可登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门户网和学校官网进行录取查询。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所有专业文理兼收;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所有专业不限制选考科目;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录取时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学英语。

2.报考考生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资助体系

第二十五条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其中: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3.国家助学金: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补助(补助生活费),平均3300元/年;

4.学校奖学金:一等3000元/学年,二等2000元/学年,三等1000元/学年;

5.校长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激励全体学生刻苦学习、创新实践、积极进取、奋发成才,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60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凡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不再受理其助学贷款申请。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在当地的县(市、区)教委贫困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入学。学校对特困生实行困难资助,同时辅以勤工助学制度,以保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学费、住宿费、网址、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费:收费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每学年每生6250元。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收费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其中:住宿8人间500元/学年;6人间1000元/学年。

第二十九条 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以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条 学校网址:http://www.cqgmy.cn。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23-72806301、72806302、72806303。

2.电子信箱:cqgmzsb@163.com。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特别声明:学校未委托任何社会招生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事宜,未经学校招生部门录取而产生的问题学校概不负责。考生和家长如遇招生诈骗等问题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检监察室反映或投诉(电话:023-72806353)。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二零二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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